巴州地税局稽查局于2016年11月2日起对库尔勒宝丰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立案检查,检查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,检查内容是该公司的发票使用管理情况,检查发现主要违法事实如下:
2015年该公司在籽棉加工、籽棉收购期间,雇佣大量工人发生了用工劳务费支出。该公司与巴州运森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无任何业务往来,没有签订过任何劳务合同和派遣过劳务人员的情况下,为减少成本需要发票做帐,该公司负责人联系到巴州运森劳务派遣公司开票人员后,分别于2015年6月至9月期间共取得由巴州运森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开具的劳务费发票4张,发票付款方名称为库尔勒宝丰棉业有限责任公司,收款方名称为巴州运森劳务派遣有限公司,票面金额合计356546.41元。:“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,可以凭购销商品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、经办人身份证明,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。依照税收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,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,再开具发票。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,。,不得有下列行为:(二)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、伪造、变造、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、开具、存放、携带、邮寄、运输;”规定。